本报聊城11月20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梁怀敬) 开发区某村的会计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分发拆迁款,明明每个人都在账本上按了手印签了字,6年后却有人说自己没有领到拆迁款。 6年前,开发区某村进行拆迁改造,村民江某应得房屋补偿款94352元,村民也可以购买相应的平价房。江某的女儿一家按照规定可以分得楼房一套,但还应向村委交房款65354元,后来江某女儿一家将平价房卖给了同村村民。 该村委会计张某将剩余的拆迁款交给江某,并向江某出具收据一份,并在此收据后面姓名栏右侧按有江某手印一枚。 6年后,江某不承认自己领取了补偿款,要求对手印与签名进行鉴定。经日照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拆迁补偿表中“江某”栏后指印是江某捺印形成。江某仍然不服,法院再次委托山东某司法检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同样为右侧指印是江某右手食指所留。 东昌府区法院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江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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