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 尹明亮) 21日,记者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济南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在职死亡的有关待遇开始发放,在此之前,由于2011年《社保法》的出台,原由企业负责发放的这些费用曾一度暂停。 根据人社发[2013]140号文件规定,此次开始发放的具体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前者按死亡参保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全额纳入统筹;后者根据鲁人社办字[2013]92号文件精神,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标准采取与参保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计算方法为,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继承人还可申请继承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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