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 秦昕 通讯员 谭瑞耕 相磊 马云翔)25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要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均参加工伤保险,至此,潍坊市的工伤保险政策对全市各类人群实现了全覆盖。 记者获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要求,潍坊市在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进行工伤保险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了《潍坊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潍坊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标准为职工缴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由于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截至目前潍坊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已有21.7万多人参加了工伤保险,810名因公伤亡者得到及时保障。至此,潍坊市的工伤保险政策对全市各类人群实现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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