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 贺莹莹 通讯员 陈太雷) 25日,记者在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经营、交付使用等各类行为,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后服务也有硬性规定,对买受人反映的问题,售后服务机构需在5日内作出处理。 记者从会上获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进行项目综合验收。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此外,德州市住建局制定了《德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此《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供的服务性工作,对买受人反映的问题,售后服务机构需在5日内作出处理。 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挂牌成立售后服务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售后服务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买受人的咨询、投诉,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买受人。接待过程中不得推诿、拖延、扯皮,5日内对买受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对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转办的投诉件,售后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在5日内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面复处理情况,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有效处理投诉且情况严重的,在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年度综合考核时给予扣分,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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