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剑飞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日前发文指出,应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减少其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 “上级管不到、同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群众管不了”等制度现状困境,往往使得“一把手”很难得到有效制约监督。所以,对“一把手”的监管应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限制“一把手”权力,打破决策上独断专横“一言堂”局面,不能让程序空转。比如“一把手”可以绕过程序在人事任免权上“一言九鼎”,这就会给买官卖官者留下巨大的操作空间。倘若真正做到科学民主决策,“一把手”权力自然会受限。二是要使“一把手”放权,正是因为“一把手”事无巨细“一支笔”,想管多少管多少,想管多深管多深,最后使得权力过于集中。对“一把手”放权也就意味着缩权,分权才能互相制衡,插手的事情越少,权力和责任分解的人越多,贪污的机会也就越少。三是强化监督,在“一把手”权力不再像往常那样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使“一把手”不犯或少犯错误的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制约体系才有一定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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