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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蟊贼”缓刑期内再盗窃 |
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 | |
- 2013年12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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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判后刘某进行签字 晋森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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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12月5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周庆祝 魏金环) 一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结果缓刑期内该男子竟再次在超市内行窃。4日,高新区法院举行观摩庭,当庭宣判男子刘某因盗窃罪判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 今年7月份,在金宇路一超市内,刘某用超市手推车推着东阿阿胶、花生油以及腰果等物品,趁收银台没有人的空隙,快速将商品推出。在准备携带盗窃物品逃跑时,被超市保安发现,并当场将其抓获。经过现场清点,刘某在超市内所盗窃物品,总价值为1800余元。 由于12月4日是法院公开日,高新区法院邀请了不少市民和媒体进行观摩,并请市民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随后,经过开庭后,法庭对刘某进行了当场宣判。 法院依法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由于刘某今年7月份曾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某在次实施盗窃过程中,正处缓刑期。对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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