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5日讯(记者 刘振) 12月2日,德州市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市区禁燃区范围覆盖了京台高速、南外环、运河大道等区域,区域内面积达104平方公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记者从德州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日。市区禁燃区范围为:京台高速、南外环、运河大道、石德铁路与京沪铁路连接线、104国道、滨德高速合围的区域,区域内面积104平方公里。德州市政府将根据城市市区的发展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了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外,市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窖、炉灶等燃烧设施。”德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窖、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起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通告提到的高污染燃料包括多种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比如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德州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将具体负责该通告的组织实施,违反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备,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此外,发改、经信、规划多个相关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禁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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