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见习记者 王红星) 近日市民马女士反映,自己今年10月份经一家中介签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买卖双方10月31日前付首付、办手续,并且交了14000元的中介费;后来卖方违约不卖房子了,合同作废。经马女士强烈要求,该房产中介才退回了10000元中介费。不过,房产中介则说是马女士违约在先,中介费要收4000。 “我买的是南辛庄宿舍的房子,10月23日签的合同,后来卖方不同意卖了,中介就是不肯把中介费退给我。并且房产中介多次欺瞒我,刚开始他们说这是1993年的房子,签完合同以后,我才知道是1981年的房子;还有就是房子已经抵押了,中介刚开始也没告诉我。”马女士说她多次去找中介理论,他们才在12月5日退给我10000块钱,“中介还让我在收据上注明:双方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房龄问题。” 而房产中介另有说法。“就是因为我们的工作人员没能把房龄明确告诉马女士,我们才退了10000块钱。而且马女士也是有责任的,当时我们有一个口头约定:卖方那边房子在抵押,由于资金紧张,需要马女士先给23万的首付,然后卖方解压。可是后来马女士并没有按照口头约定先给首付。因此卖家生气,不肯卖了。” 不过,马女士则表示自己从没做过“先付首付后解压房子”的口头约定:“这是不可能的,我怎么可能替别人还债呢?合同中明确写着‘解压当日,乙方(买方)付首付’,我怎么可能先付钱。中介就是要找我的过失,说我先违约,扣下我的中介费。” “根据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凤丽说,不管是中介方没有对房龄做严格审核,还是故意隐瞒房龄,都是严重的过失。而且交易没有成功,首付也没付。如果合同中没有特殊规定,那么中介应该把中介费退还买方;中介工作人员的一些必要的费用应该由买方支付,“不过中介应该拿出证据来,比如打车发票之类的单据,不能随意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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