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12月11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钱宗军) 工程验收合格,朱某高兴之下喝了杯“完工酒”,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出酒驾,在民警告知下才知道酒后驾摩托是犯罪。近日,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泰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近日,民警在东岳大街泰山广场附近执勤时,发现骑摩托车的朱某满脸通红,未戴安全头盔,民警将其拦下检查。民警发现朱某未携带驾驶证,且满嘴酒气。测试结果显示,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18mg/100ml。 朱某说,自己是电焊工,承接的工程验收合格后,跟老板喝了“完工酒”,并称自己酒量很大,驾驶经验丰富。朱某认为只要自己证件齐全,骑摩托车喝酒不算酒驾,没想到因为无知被交警查处。 该案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并积极缴纳罚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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