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链接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李超 通讯员 巨荣俊)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行为守则》对人大代表行为及履职进行了严厉规定,人大代表不得以代表名义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届内至少要向原选举单位述职一次,并接受评议,对被评议为不满意的,原选举单位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代表长期不履行代表职责,丧失代表作用或者严重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而不接受劝辞的,原选举单位应该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代表应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以代表名义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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