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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了139天要缴近两千元停车费 |
按相关规定只需834元,物价部门将对此严查 | |
- 2013年12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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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2日讯(记者 贺莹莹) 10日,家住德城区的崔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自己今年7月份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随后将车停放到经济开发区的某停车场内,因为要处理事故而耽误了提车。直到12月3日急需用车时,他才去办理取车手续。不成想,停车费竟然收了1980元。 “139天的停车费再加260元的拖车费,算了算大概是3000元。但他们发票上写的2240元,后来讨价还价了一番,停车场就收了1980元。”崔先生告诉记者,按照每天20元的收费标准,他停了139天,再加上260元的拖车费共3040元。崔先生虽然质疑价格过高,但因急于提车,最终还是支付了停车场1980元的停车费。事后崔先生了解到,今年4月份,德州市物价局曾就停车费制定了收取标准并发文。按规定,他只需缴纳834元的停车费,加上拖车费260元才1094元。 根据《德州市城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46号文)其中的规定,“超限超载、交通肇事、事故车和违章等车辆停放服务按天收费,不分车型,载有货物的车辆30元/天、空车20元/天、摩托车8元/天,超过10天不足30天按10天计收,超过30天的按照总天数的30%计算费用,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停车场并负有保管责任。”依此标准,崔先生停车139天,按20元/天计算,崔先生最终只需要缴纳停车费834元。 针对此事,记者也咨询了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和崔先生联系,如果该停车场不按相关规定收费的情况属实,他们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工作人员介绍,对不进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按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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