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迟丽俐 张兰姬) 年轻小伙利用网络,杜撰一个不存在的公司并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6万元,被五莲法院判刑并处罚金6万元。 去年8月,23岁的聊城人小凌,在互联网上虚构“天津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名称,制作销售网页,对外发布销售钢材的信息,并将其在天津办理的无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作为联系方式在该销售网页上公布。并且用捡到的李明(化名)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天津市某分行开通了个人帐户。 2012年8月,五莲某公司的赵经理在网上看到该销售钢材的信息后,拨打了网上登记的电话,与小凌取得了联系。小凌以虚构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钢材总价款为6万元。要求赵经理将货款打到其之前以李明名义开通的帐户上。赵经理照做后却没有收到货物。当赵经理再打小凌的手机时,小凌已经关机。经查,“天津市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完全是小凌杜撰的。 2013年7月29日,五莲法院判处小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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