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欣 通讯员 张玉杰 王伟 自2004年以来,淄博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90件,其中《淄博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中列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力比较大的十大典型案例。 毛巾起名“扳倒井”被判侵权 原告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青县永富康纺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1988年高青县酿酒厂申请了“扳倒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6类“酒”,2001年该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原告主要生产销售“扳倒井”系列白酒,除台湾省外在全国均有销售,并多次获得白酒行业的一系列荣誉。被告于2006年成立,经营范围是毛巾、浴巾的生产、销售,被告在毛巾标签上标有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的图案,在其产品包装和广告牌上亦使用此图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第308396号“扳倒井”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使用相似商标,被判侵犯专用权 原告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社会福利医药玻璃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于1976年开始使用涉案商标,并于1982年取得注册证号为第16852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类别为第31类西药,后变更为国际分类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原告主要在大容量注射剂等系列产品使用涉案商标。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250CC医药玻璃输液瓶的瓶底使用与原告商标基本一致的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模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模仿驰名商标,被判赔偿损失 原告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山区池上煜龙食品加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称被告在广告牌中使用的标志与自己注册标志一一致,原告博泵公司于1981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43525号“博山牌及图”商标。 认定原告博泵公司使用在“水泵、油泵”商品上的第143525号“博山牌及图”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获利违法 原告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相奎、被告淄博晶科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店宝昌机械加工厂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第一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后第一被告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并允许第二被告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二被告以利诱第一被告的手段获取并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第三被告违反与原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向第一被告披露并允许其使用原告商业秘密。 淄博中院一审认为,三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且因其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故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一审判决后,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提起上诉,山东高院维持原判。 七年商标纠纷,最后达成和解 原告山东硅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 原告主张被告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设计相同的系列“龙”陶瓷餐具。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本案历时七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撤诉。
侵犯专利权,赔偿百万元 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诉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乌江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博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荣欣公司正丙醇生产工艺与原告的发明专利相同,其生产的正丙醇全部用于其母公司乌江公司生产醋酸正丙酯进行销售,两公司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金博公司购买专利侵权产品用于销售,同样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按撤诉处理。
哆啦A梦形象岂能随意使用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移在、厦门豪客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哆啦A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多次使用哆啦A梦人物形象作宣传,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豪客来公司应当对被告黄移在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起诉《集结号》侵权,原告最后撤诉 原告张闻宇诉被告王忠磊、冯小刚、刘冠军、淄博全球通电影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2007年12月28日,张闻宇在淄博全球通电影院观看电影《集结号》时,发现该片内容与其创作的《老八路的神秘档案》非常相似,张闻宇认为被告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作品,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淄博中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张闻宇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审理认为,张闻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都用“小羚羊”,“邦德小羚羊”侵权 原告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被告毕绪金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自1998年起,在原告宣传及媒体报道中,均以原告企业名称中特有的“小羚羊”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使用或宣传。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在其商品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市场推广中使用“邦德小羚羊”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
淄博“王府井”不侵犯地名权 原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通乾商务策划运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1984年,原告用“王府井”商标并经注册登记。2002年,被告在张店区进行房地产开发,淄博市地名委员会将该位置命名为“王府井广场”。被告将该商业街上的商品房销售给业主,由业主进行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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