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保障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为了履行好劳动合同中所承诺的内容,共同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还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等,从各方面入手来防止职业病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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