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滕州实施《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二次供水设施“易主”供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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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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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甘倩茹 本报通讯员 董建 高扬 近年来,随着滕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问题日益突出。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体制,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滕州市政府出台了《滕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设施分割管理 谁的责任分不清 二次供水是指新建、已建、改建、扩建的民用住宅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居民用户的供水方式。目前,滕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区域内普遍存在产权不清、管理混乱、水压不足、水质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等诸多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导致二次供水管理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缺乏政策法规依据、产权界定不清晰、管理体制不理顺等等。据了解,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和管理权归全体业主和产权单位所有,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作为服务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没有管理权,出现问题只能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和技术指导。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则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市城乡供水中心只管理小区总表和用户分表,这种分割管理的体制,导致了供水工作的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 管理办法出台 责任方各归各位 《滕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指出,滕州市水务局是滕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是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成立二次供水经营公司,具体负责滕州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查表收费等工作和对非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的监管。《办法》规定,新建、已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市城乡供水中心组织实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还规定,新建、在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该费用可列入住宅项目成本。已建成并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整改的,其建设改造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于后期维护,《办法》指出,已建成并运行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向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提出移交申请,由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整改。验收合格并一次性缴纳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用后,签订《移交协议》,由市城乡供水中心负责接管。非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 高层住宅居民到户水价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高层住宅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费用应列入供水成本,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由用水单位(户)承担,和城市供水基本水费一并征收。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和维护费用由市城乡供水中心设专用账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水质定期检测 不得擅自中止供水 《滕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指出,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有饮用水储水设施的,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市城乡供水中心统一管理维护的已建住宅,管理人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管理,必须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供水质量,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公众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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