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张晶) 福山区市民小安向本报反映,他在超市买了一根双汇火腿肠,吃完后出现呕吐症状。但双汇方称,需要拿出相关证据才能给予赔偿。 小安说,2013年12月30日晚上7点左右他在小超市买了根火腿肠,吃完后1小时就开始呕吐。后来翻了吃过的包装袋,才知道火腿肠已经过期9天,医院诊断小安因食用食品不当引起了急性肠胃炎。 负责该超市双汇食品销售的经销商起先不承认是食品导致不适症状,随后又想以两包价值20多元的火腿肠抵赔,但小安没有同意。小安说,就是要求厂家承认事实并道歉赔偿50多元的医药费。 记者拨通烟台双汇经销商电话,一名女子说,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在保质期外吃的火腿肠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商家没法赔偿。 记者1月1日下午来到小安购买火腿肠的超市,大肉块火腿肠已经下架。小安买东西时超市没给发票,现在只剩外包装。不过老板承认小安的火腿肠的确是2013年12月30日在店里买的,不过相关的交易记录已经不存在,监控也不好使。 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娟。高律师说,只要超市承认是从他店里买的就行,拿着超市开具的证明、食品包装袋以及医药费发票,可以找消费者协会维权。 1日下午4点,小安给记者打来电话称,2日双汇经销商赔礼道歉了,称是工作失误造成,赔付了全额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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