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8日讯(记者 李孟霏) 8日,记者从威海市物价局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威海市对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暖实施优惠价格政策,实施居民所用水电气暖的收费标准。 其中,用电价格将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即每千瓦时0.555元;用水、用气、用暖价格也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市区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第一档阶梯价格执行,即每立方米2.85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费按照住宅价格执行。 据了解,此次享受优惠价格政策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是指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服务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居(村)民委员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区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经确认符合条件并与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后,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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