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9日讯(见习记者 朱伟健 通讯员 魏金泉 张建武) 近日,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给付王某代其偿付的23500元。 王某和张某系同学关系。2012年6月4日,张某找王某为其担保,向刘某借款2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半年,于2012年12月4日还清。为此,张某给刘某出具了金额为22400元的欠条一张。 借款到期后,张某却以无款为由拒不归还。刘某于是要求王某还款,王某于2013年2月23日代张某归还了刘某本息共计23500元。后经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垫付款,张某未予给付,王某无奈诉至无棣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给付垫付款23500元。 在法庭审理中,王某向法庭提交张某为刘某出具的欠据及刘某书写的还款证明,以证实王某代为偿还借款的事实,但张某辩称,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未按约定向刘某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作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代张某偿付后,有权利向张某追偿,张某应给付王某代其偿付的上述款项。王某持有张某为刘某具的欠据及刘某书写的还款证明,足以证实王某代张某偿付了借款,故张某关于对王某代为偿付借款不知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无棣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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