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16日讯(记者 王茂林 通讯员 哈立东 王海红)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部门预算的衔接,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在要求各地各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的同时,还从突出工作重点、完善购买程序、做好政策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据了解,在近期出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中,山东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和方式、购买资金来源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详细的指导目录。此次省财政印发的《通知》对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部门预算的衔接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各预算单位在当年预算控制限额的基础上,对照《目录》编报当年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购买服务计划;各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购买服务计划向社会公开标准、数量和要求,以合适的形式选择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组织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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