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在看守所的同一个监室里待过,俩青年劳教后一起偷摩托车被判刑。五旬老汉游手好闲竟成了专偷羊的贼?一起来看看吧。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尹越寒 两人因犯罪在看守所的同一个监室待过,出看守所后,无所事事的两人又联系上了,最终因偷摩托车被判刑并处罚金。 24岁的刘强是青岛人,200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因盗窃被平度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6岁的王刚也是青岛人,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12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两人都曾在平度市看守所的同一个监室待过,所以就认识了。两人从看守所出来后,无事可干,就又联系上了,经过商量,在2013年4月开始一同偷摩托车。 刘强买来作案工具并打磨成“别子”,后和王刚一起去偷车。他们专门寻找那种没有锁U型大锁的摩托车下手,偷车时刘强负责撬摩托车锁,王刚负责望风,刘强把摩托车锁撬开以后,王刚就把摩托车发动着骑出来,两人在路上将车牌卸下来扔掉,然后再一块骑着到即墨大集上销赃。 自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两人先后至淄博、诸城、昌乐、五莲等地,盗窃作案7起,窃取摩托车7辆。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五莲县价格中心鉴定,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9906元。 2013年11月,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刘强和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办案法官介绍,两人系共同犯罪,作案时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刘强曾因盗窃被判处刑事处罚,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王刚曾因寻衅滋事被刑事处罚,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两被告人均曾经有劳动教养或者是犯罪前科,屡教不改,理应从重处罚。“并且两犯罪分子盗窃摩托车的地点,大部分是在医院附近,盗窃住院病人或者病人亲属的财物,情形比较恶劣,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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