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枫逸
广西警察枪击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赔付20.9万元……记者整理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其中8成左右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先行赔偿。(2月17日《法制晚报》) 诚然,我国赔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但多起事件中的公职人员并非在执行公务,其后果完全应由自己承担,而且,法律条款中仅仅提到代为赔偿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不仅缺乏具体的标准,且未对追偿期限作明确规定。 在一些官员看来,政府出面赔偿既能安抚民众,又能“保护”干部,只要能尽快平息事端,不管政府有没有责任都先赔偿再说。无原则的代偿看似解决了问题,却是饮鸩止渴。没有国家追偿为后盾的国家赔偿,实则将官员的个人责任转化成了所有公民的责任,将官员的个人赔偿转化成了由所有的公民来为官员个人的错误买单。有了这样的恶劣示范,很容易致使更多公职人员有恃无恐。 “个体违法、政府买单”的怪现状必须叫停。一方面,通过完善追偿标准、期限等相关规定,让“有偿必追”成为铁律;同时,涉事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追偿进展、资金去向等信息,用社会监督来确保追偿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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