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增豆芽产量,夫妻俩掺添加剂 |
莱州判决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崔洪仁) 为了增加豆芽产量,莱州一生产绿豆芽的夫妇居然向豆芽里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近日,莱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莱州判决的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据悉,刘某和王某夫妻俩是莱州市某镇的村民,两人从2007年开始生产绿豆芽并向市场销售。生产过程中,两人为了增加豆芽产量,同时让生产出来的豆芽更加美观好看,竟然在豆芽中掺入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后经人举报,二被告人被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毒豆芽186斤,以及加工豆芽用的添加剂一宗。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两个人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犯罪对象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毒害作用,食用后中毒反应或者其他不良反应,危及生命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犯本罪的,依其具体情形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