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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遇到假律师被骗1500元 |
打官司前,一定要审查代理人证件 | |
-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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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隆财 王长杰
供货半年货款迟迟未付,委托朋友代为诉讼索欠款,不料朋友出庭却被拒绝。近日,日照东港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一名假律师被合议庭责令退出法庭。打官司之前,一定要审查律师证。 假律师无律师证 当庭被法官戳穿 2013年初,50岁的赵亮(化名)向某建筑公司供应建筑材料,截至6月份已经被拖欠货款3万余元,建筑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无奈之下,赵亮决定起诉。 赵亮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以律师自居的王钢(化名),王钢称其在某律师事务所上班,对打官司的流程比较熟悉。随后赵亮与王钢达成口头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王钢作为其代理律师,代为参与赵亮起诉该建筑公司索要材料款一案的审理。此后,王钢收取赵亮代理费1500元。 在开庭时,王钢因不能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及律师执业证,证明其是律师,法庭拒绝其参与诉讼。 新民诉法规定 普通公民不能为代理人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该条款规定了将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三类人员:(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一般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事人为单位的,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一般指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公民所在的单位推荐的公民等。 第58条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资格,不再允许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虽然王钢称其为赵亮的朋友,但是他仍然属于‘无关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办案法官介绍。最终,该案经法官调解,被告分期支付了原告的货款,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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