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樊伟宏 通讯员 朱海升 近日,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食品药品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意见》,决定建立食品药品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市食药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这种做法,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形成防范、打击各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切实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效率和防范打击能力。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3日内立案 据意见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执法时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通知市公安部门,必要时在案件现场立即办理案件的移送交接手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在受案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7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7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认为不构成犯罪,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及时办理移送交接手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不含检验和协查时间)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移送中存在疑点或难点问题的,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提交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移送的案件、线索等信息及时录入联动执法平台。公安部门对于案件侦办情况也要及时通过联动平台进行反馈。 查处案件时可提请对方介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或者在联动执法行动中,可以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介入。“比如发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经现场初步清点计算涉案金额或财物数量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执法过程中,遇有当事人煽动并组织人员妨碍执行公务、毁灭证据,或暴力抗法、威胁恐吓执法人员等不配合检查的行为,需要公安部门参与、配合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可能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若不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会对案件后续处理带来严重影响的;其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经媒体曝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像这些案件都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市食药监工作人员说。 同时,公安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或者在联动执法行动中,如果发现某些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权限范围,也可以提请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搭建联络平台,共享情报信息 通过联动执法,做好情报信息的会商和研判。发挥公安机关“110”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可共同经营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互相通报共享,重大紧急情报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对方通报,其他情报信息每月互相通报一次。 同时,各自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随时互通、分析和归纳双方所掌握的、可共同经营和合作的案件线索。对于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各自管辖范围的,需要对方部门配合深入调查的情报信息,应当迅速将获取的情报信息向对方部门进行移交或者通报。每季度进行执法工作通报,内容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部门通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起诉以及撤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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