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捏造虚假养殖信息 |
骗34万补贴兽医站长被判11年 |
| |
-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记者 李泳君 本报通讯员 王敏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捏造虚假养殖信息,骗取国家能繁母猪、母牛补贴的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枣庄市峄城区某镇畜牧兽医站原站长陈某,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原本从未养殖过猪牛的人虚报成养殖大户,大肆骗取国家补贴款项。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12月,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能繁母猪、母牛3400余头,骗取国家补贴款34万余元。 虚报信息,贪污补贴款34万元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枣庄市峄城区某镇原畜牧兽医站站长陈某犯贪污罪,于去年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任峄城区某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能繁母猪、能繁母牛国家补贴款340208元。 之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件现已审理终结。2月17日,记者从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了解到,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34020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贪污的公款有因公支出部分应当抵扣的意见,经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赃款34020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6位证人出面举证 经审理查明,峄城区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陈某有贪污问题,经初查掌握其有贪污一万元的事实,遂立案侦查,陈某得知后逃跑。2012年11月20日对其网上追逃,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被江苏省南通公安局崇川分局观音山派出所民警抓获。2012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刑事拘留,11月25日取保候审。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2007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峄城区某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能繁母猪、能繁母牛国家补贴款共计340208元的事实。 2008年1月,被告人陈某虚报冒领能繁母猪补贴款7850元;2009年10月,被告人陈某虚报冒领能繁母猪补贴款104058元;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虚报冒领能繁母牛补贴款72200元;2011年11月被告人陈某虚报冒领能繁母猪补贴款164 600元。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分两次向峄城区畜牧兽医局交款85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玉侠、许太新、孙晋德等26人证言,某镇能繁母猪数量核实登记表、某镇能繁母猪、能繁母牛补贴款转账明细表、陈焕玲等68人的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表、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辩解有因公支出部分没有报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