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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未及时过户被强行开走 |
法院判决,抢车人将车辆返还 | |
-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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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李利华 潘辉 郑烨
张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钱付了,但还未办理相关手续。可正当送孩子上学的路上,车子却被一位男士强行开走。张女士非常气愤,没有办法,将卖给自己车的刘某以及强行将车开走的赵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赵某将轿车返还给张女士。
案情>> 送孩子上学路上车被强行开走 年前,张女士为接送孩子方便,购买了刘某的轿车一辆,同时,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须向张女士提供车辆的所有真实有效的手续及票证,并保证此车无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和交通违章。刘某要积极协助张女士进行车辆的过户”。交款后,刘某把车交给了张女士,就只差办理过户手续。本想着这买车的事没有什么疑问了,谁知道当张女士开车送孩子上学时,赵某竟然向张女士要车,张女士随即给刘某打电话并拨打了110报警。 张女士与丈夫以及刘某、赵某一起来到派出所,因涉及民事纠纷,派出所不予处理,赵某将车开走。张女士觉着刘某在向自己交付涉案车辆前已经存在纠纷,但对自己隐瞒了实际情况,刘某构成违约。为此,张女士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刘某协助自己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将解除与刘某的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43500元。 疑惑>> 未“过户”的车子究竟属于谁 明明已经给了购车钱,还被强行开走,究竟这辆未过户的车子属于谁? 刘某称,在2013年1月27日,她丈夫从江某处购买涉案车辆,该车辆自江某交付她,她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享有该车辆的自主处分权,她将所拥有的车辆卖给张女士,张女士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车辆自刘某交付张女士之日起,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就为张女士,并且张女士在购买该车辆时对该车的登记人不是刘某一事是明知的,所以刘某在处理该车时,该车没有权利瑕疵,而对张女士使用该车接送孩子过程中,车辆被赵某抢走之事,那是由于赵某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原告应向直接侵权人赵某主张相关权益。自己跟赵某根本就不相识,对赵某为何抢走原告车辆的原因亦不知情,所以刘某认为原告认为自己违反协议中约定的“保证车辆无任何经济纠纷”的说法不能成立,但刘某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而赵某却说自己在原告与刘某买卖之前,自己已经以25000元的价格从一个隋先生那买了该车,到底是怎么回事,张女士懊恼不已,没想到买了一辆二手车竟然惹来这么多的麻烦。
法院>> 抢车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车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来此车经过了三次转卖,首先是该车的原始车主将车辆转让给隋先生,隋先生又以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隋先生为赵某出具收到25000元收条一张,但未将车交付给赵某。随后隋先生又将该车以28000元的价格抵给江某,江某将该车以3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又卖给了本案的原告张女士。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认为自己从隋先生处取得车辆所有权,将车从张女士处开走,但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赵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赵某应将车辆返还给原告。赵某应另行向隋先生主张权利。张女士与刘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原告将车款交付给刘某,刘某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有权处分该车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刘某应协助原告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应将车款返还给原告,原告将车返还给刘某,遂作出以下判决: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轿车返还给原告,刘某于原告取得轿车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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