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8日讯(记者 刘振 通讯员 杜秀敏 马世利) 陵县小伙张某刚刚结婚一个多月,发现妻子王某经常偷偷吃一种叫“氯氮平”的药物,一查吓一跳,妻子吃的是治疗精神病的药。原来,妻子竟在婚前曾因失恋患上精神病,需长期服用药物治疗,否则就会复发。新媳妇竟然有精神病,这让张某很难接受,于是向王某提出离婚,但王某坚决不肯离婚。 张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根据《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可见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律师称,如果王某在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未愈好,那么张某与王某的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张某不应该要求离婚,而是应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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