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7日讯(记者 程凌润) 莱芜男子倪某在某饭店工作时,盗取了同事的笔记本电脑,隔日又托人把笔记本电脑送了回来。然而,倪某所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钢城区法院依法判处倪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介绍,倪某在莱芜市钢城区某饭店工作期间,预谋盗窃同事张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2011年10月11日16点30分许,倪某骑摩托车潜至钢城区汶水一区3号楼,用原单位配发的钥匙打开防盗门,用力将内门推开,将同事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耳机、电脑包等物品盗走。 案发次日,张某某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后,感觉像倪某所为,遂给倪某打电话,倪某于同年10月13日上午通过一女出租车司机将盗窃的物品送回饭店,返还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3917元。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倪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钢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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