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群众办理准生证,2012年12月底,省人口计生委专门颁发了《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方便群众办理的实施意见》。 对申请办理准生证的育龄夫妻,尤其是对于流动人口、集体户、空挂户等特殊人群申请办理准生证的,实行首接责任制。当事人现居住地或一方户籍所在地均为办理准生证的责任单位,群众首次到哪个单位申办,就由该单位负责到底。 对申办准生证当事人要实行书面告知制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应一次告知应补充的材料,第二次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决不能让群众跑“第三趟”。 对于长期流动,无法证明其婚育状况的,由育龄夫妻对个人婚育状况进行承诺,并与首接机构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由首接机构根据其承诺予以办理准生证,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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