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张菊) 近日,由齐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辉涉嫌盗窃、抢劫一案,经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杜辉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5000元,这是一起犯罪分子“零口供”获重刑的案件。 据了解,家住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的杜辉自2006年6月至2010年5月12日,伙同杜某、高某等人,交叉结伙,在齐河县、禹城市等地,采用撬锁等手段,盗窃作案25次,涉案总价值143305元。 2010年5月12日中午,杜辉同高某在齐河县城区永乐小区盗窃自行车时,被民警发现并跟踪杜辉驾驶的吉利金刚轿车。杜辉见无路可逃,被迫下车。在民警亮明身份欲对其抓捕时,杜辉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拒捕,并用匕首捅刺民警叫嚣要捅死民警。民警躲避后,杜辉弃车逃走。 案发后,一直到庭审,杜辉都拒不供认其参与盗窃、抢劫的犯罪事实,企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尽管杜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沉默缄口,但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法院一审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罚金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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