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程凌润) 莱芜市钢城区市民张某某2011年利用信用卡在某商店透支消费10000元,透支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催收,张某某一直不还。因存在恶意透支行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3年被钢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4月15日,张某某从农业银行莱芜市钢城支行金鼎分理处办理贷记卡一张。同年11月26日,张某某用该卡从钢城区某商店透支消费10000元。透支到期后,农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并于2012年3月18日、4月18日书面催收,被告人张某某一直不还。截至2012年7月23日,欠款本息合计12028.82元。 2012年8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钢城支行金鼎分理处工作人员到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报案,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其被依法取保候审。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公安机关多次查找仍无法取得联系,2013年3月13日钢城公安分局依法没收其保证金,同月14日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 2013年3月5日,张某某将透支的农业银行贷记卡的逾期欠款共计13300元全部还清。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已弥补了银行的损失,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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