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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以省政府名义发政策性文件不得超15个
重大决策事项要作风险评估
  • 2014年02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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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2月21日讯(记者 高扩) 省政府办公厅2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从公文数量、公文制发、公文报送、公文质量等方面对省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进一步控制公文数量。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国家部委文件的;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省政府部门不得将市政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除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
  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称的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须经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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