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局:
供热公司没有退费义务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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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此事,淄博市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由于管道事故导致停暖,停暖期间产生的费用和成本,由产权方负责。从供热公司张贴的停暖通知来看,发生爆管跑水事故的管道,产权方不是供热企业,从法规上讲,供热企业是没有退费的义务。
  本报见习记者 臧振 张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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