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根据淄博市城管执法局出台的《建筑垃圾处置考核细则》,用于回填的渣土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临时存放,用篷布、密闭网进行全部蓬盖,防止产生扬尘污染。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要采取密闭或蓬盖措施,避免沿途撒漏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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