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城市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既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自主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本办法适用区域内常住户口; 2.夫妻双方平均年龄28周岁以上,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在28周岁以上; 3.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线以下; 4.无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5.年满28周岁的单身城市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保障。 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本办法适用区域内常住户口; 2.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满28周岁; 3.本办法适用区域内无房; 4.被本办法适用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者与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
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办法适用区域内居住证; 2.本办法适用区域内无房; 3.与本办法适用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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