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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录像丢了,到底谁赔? |
法院判决,婚庆店经营者与摄影师谁陪都行 | |
- 2014年03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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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9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丁德振 崔焕志) 市民王先生的结婚录像被摄影师弄丢了,摄影师答应赔偿却未履约,王先生无奈之下将婚庆店、摄影师以及赔偿协议的担保人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赔偿王先生一万余元。 2012年11月,王先生委托庄某的婚庆店为婚礼录像并交付了费用。但婚礼当天,庄某委托的摄影师杨某把结婚录像丢了,王先生找摄影师杨某协商多次后达成赔偿协议,杨某自愿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0000元并赠送录像两次,庄某之夫殷某自愿担保。但协议签订后,杨某始终不肯履行协议,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庄某、杨某和殷某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杨某、殷某自愿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王先生委托庄某为婚礼录像,在王先生与庄某之间形成庆典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损失应由庄某承担。庄某认可王先生与杨某、殷某达成的协议,庄某应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1360元(其中包含两次录像的折价款1360元)。庄某、殷某系夫妻关系,庄某为经营活动负担了债务,又因殷某为杨某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殷某应对庄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自愿与王先生达成协议赔偿王先生损失,杨某应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共计11360元。 最终法院判决庄某、殷某连带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1360元;杨某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1360元;上述两项债务,因任何一项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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