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派记者 孟敏 杨璐 李钢 3月10日发自北京
早在2004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就已出台,我省成为全国较早制定反家暴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决议出台前,居民因家暴打110报警,以为这是家务事,公安可以不出警。决议出台后,公安必须出警,做笔录,笔录也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从事妇女维权工作十多年的专家张辉(化名)说,目前山东90多个县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提供免费救助。决议实施十年来,山东省家庭暴力恶性案件呈下降趋势,但“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仍让一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选择忍气吞声。 去年11月,全省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促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会议披露,近三年山东省妇联系统县以上信访总量中,妇女因维护婚姻家庭权益而进行信访的总量,已经在每年的信访事项中排在第一位,其中家庭暴力投诉占婚姻家庭权益类的三分之一。 张辉认为,现行法律及决议等法规,虽有反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过于狭窄,对公检法的职责规定过于笼统。“关键是可操作性不强,对轻微伤的惩治依据上存在空白,像打一巴掌、踢两脚,没造成轻伤就没有惩罚,不利于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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