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垃圾的监管,烟台多次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及办法。 2003年2月,烟台颁布《烟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实行统管专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跨区的建筑垃圾调运管理。其他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2006年8月、2007年3月,有关部门相继制订《烟台市防止建筑物料运输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烟台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严禁将工地泥土带入道路污染路面。 2007年1月1日开始,市区理顺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体制,建筑垃圾管理下放到各区实行属地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准。 2014年3月,烟台市政府下发《烟台市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垃圾的处置必须获得环境卫生部门的核准,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本报记者 苑菲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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