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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3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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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孔祥波,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行政诉讼、房地产、公司法务。 【读者咨询】 我在五莲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说好交款后3个月内办房产证,现在过去两年了还没办成。后来,我又买了同一个小区的第二期房,交了40万,这套房证件不齐全,还不能公开卖,我与开发商签了个内部认购约定,内容没有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我觉得房产商没给我办证违约在先,我能主张他们将第二套房款全额退还给我,而我又不承担任何损失吗? 【律师解答】 你与开发商签的这两个合同是独立的,不能因为第一个合同开发商违约,你就要求解除第二个合同。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所以,你可以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与开发商签订的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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