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未让行,助力车无强险 |
两车相撞车主承担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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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3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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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朱伟健 通讯员 魏金泉) 目前,越来越多的无牌助力车上道行驶,由此引发的事故呈逐渐上升趋势,导致相关的理赔纠纷也越来越多。无牌助力车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无证无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无棣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无牌助力车与电动车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12月8日,信某骑电动车在县城某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无牌油电混合助力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信某驾驶非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王某驾驶的无牌助力车系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信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了一定的费用,当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时遭到拒绝,因此,信某将王某诉至无棣县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次事故中,王某承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王某作为涉案无牌助力车的所有人,对该车进行使用、管理和支配,因此应依法对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王某作为车辆投保人应依法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信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的限额范围,故无棣县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了信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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