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东明3月18日讯(记者 李德领 通讯员 常忠山 桑圣圳) 18日,记者从东明县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了《不抗诉案件实施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抗诉决定时,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据悉,《意见》要求,对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在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抗诉决定时,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拟不提出或不提请抗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在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监督员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是否采纳意见等情况。与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的,由业务部门会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做好解释说理工作,争取人民监督员的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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