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8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丁德振 陈江远) 刚买半年的电动车突然不听使唤,不加油门就自己猛冲出去,结果撞到门框后造成车主骨折。日前,黄岛法院经审理认定,电流控制器质量缺陷是造成车主受伤的主要原因,因而判处控制器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担责70%。 2011年8月的一天,黄岛市民杨某驾驶刚买半年的电动三轮车准备出门,结果刚打开电源,没加油门车就冲了出去,杨某来不及做出反应,就连人带车撞到自家门框上,右手骨折,而后杨某被送往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鉴定,杨某右上肢损伤为伤残十级。 据了解,杨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控制器是他于2011年2月从赵某处购买的,而该控制器为黄某以前经营的苍南县某电子厂生产。为讨要说法,出院后不久,杨某便一纸诉状将赵某、黄某两人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经杨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烟台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品牌电动三轮车控制器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本品牌电动三轮车控制器质量现状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存在通电飞车高速运转失控等质量缺陷。对此,被告赵某认为产品质量瑕疵与事故发生不存在百分之百的因果关系,此外,他作为产品的销售者,事先也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赔偿都该由生产者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电流控制器质量缺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黄岛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黄某、赵某按照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的70%比例赔偿8万余元,被告赵某在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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