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被告陈名(化名)与56岁的吴强(化名)系日照五莲县某公司的员工,陈名是某公司保卫科长,吴强是该公司的保安,虽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但是两人成了无话不谈的铁哥们。 2012年8月,吴强上完夜班,早上7点30分陈名来接班时,吴强没有马上回家,而是在公司逗留至9点左右,在单位里炒好菜,找到一瓶白酒,俩人不顾公司上班不准饮酒的规定,在单位一起吃饭喝酒,聊得甚欢。待二人共同喝完一瓶酒后,吴强因不胜酒力发生醉酒,被告陈名在吴强醉酒后并没有及时通知吴强的家人,还因害怕喝酒一事被公司领导发现,让吴强赶紧自行回家,随后,陈名也自行骑摩托车回家。 回家路上,吴强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道路边的路灯杆相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日照市公安局做出物证检验报告,吴强静脉血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2mg/100ml,这证明事故发生时吴强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2013年2月,五莲法院判决被告陈名承担10%的责任,共计47670元。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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