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3日讯(记者 李榕) 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必须事先报送人社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等等。23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德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制度等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其中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前报送备案。 德州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称,由于部分企业在工资确定、调整和支付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 “三项制度”是涉及企业工资确定、工资支付、工资调整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德州市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的企业,外地在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且驻德的企业、驻德部队企业的“三项制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他各类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有主管(监管)部门的企业在向人社部门备案以前,应先征得主管(监管)部门同意。 企业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事先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状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效益、资金等状况)、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履行民主程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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