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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
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 |
- 2014年03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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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23日讯(记者 许君丽)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日,威海市下发通告,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定11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此次被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城市建成区包括环翠区环翠楼街道办事处、鲸园街道办事处、竹岛街道办事处、嵩山街道办事处、孙家疃街道办事处、张村镇、高区怡园街道办事处、田和街道办事处、经区皇冠街道办事处、凤林街道办事处、西苑街道办事处。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将会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适时调整。 据了解,该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等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 即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沥青机组等设施,现有设施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如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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