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诊不力,患者转院被查出重症后去世 |
延误抢救,医院赔付家属1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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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3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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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3月27日讯(记者 马云云 实习生 李雨齐) 一中年男子住院治疗心血管疾病,治疗3天却越治越重,转院后才检查出还患有血管瘤,最终,这名男子不治身亡。他的亲属认为,初诊医院没有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和会诊、存在误诊并延误抢救时间,最终导致亲人死亡,并以此为由起诉索赔。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上午,袁某因心慌、胸闷在某医院心血管科住院治疗,22日晨转院到市医院,检查结果为主动脉夹层血管瘤破裂。当天10点,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袁某的妻子、女儿、母亲认为初诊医院误诊误治耽误抢救、有医疗过错、有的医生无医师资格,起诉索赔30万元,并要求医院承担诉讼费用。 医院坚持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规范,不担任何责任。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医院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去年6月,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初诊医院在袁某入院后没有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转院时间有一定的延误。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医院对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这一过失与袁某死亡有次要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25%。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已经由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当事双方对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格都没有异议,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件客观情况,法院依法判令医院赔偿三原告因其近亲属袁某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364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及因做鉴定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9288元;并承担580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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