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月9月,甲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某市一套二手房,谈好了价格后与卖方乙、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到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卖方才知道,中介将买方的首付款汇入了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开设的购房借款专用账户中。卖方觉得,在当初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提及该购房借款专用账户,认为房产中介没有按合同办事,于是提出终止履行合同。与此同时,买方也同意终止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的要求,中介公司却不答应,钱证都不退。现甲咨询该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买卖双方就买卖的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的法律关系;因为中介公司的参与,合同中也存在关于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买卖双方或一方支付中介费的约定,这就构成了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对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要求,属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权阻止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当然,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仍然享有居间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即在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中介费。本案中,如果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同意依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后仍然坚持解除合同,则可以认为解除合同不是因中介的原因,而是买卖双方自愿解除,中介费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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