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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4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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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这不是我们发现的第一起偷排事件了,据初步巡查,临清境内发现了至少十几处偷排的痕迹。”赵卫峰告诉记者,这些痕迹集中在河边和坑塘,甚至还有桥上。一处浮桥的管理员曾向巡查人员反映,有人找到他们说要在此处倒废水,承诺给好处费,被管理员拒绝了。 据介绍,今年2月下旬以来,临清市下游油坊桥断面,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显示,水质经常超标,而上游秤钩湾断面和临清市总排断面水质则基本达标。临清市环保局经分析研究,怀疑有人偷排偷倒,年后,环保局三个执法大队联合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昼夜巡逻,每周巡查两三次,希望抓到偷排人员。“其实年前环保就开始了巡查,但这些偷排人员实在是太狡猾了,巡查半年才抓住了两次。” 赵卫峰感慨,执法成本高,加上违法成本低,让环保执法人员经常感到“很憋屈”。以偷排废水为例,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污染,往往以罚款了事,不会对偷排人员造成多大影响,甚至还出现偷排人员宣称“要钱没有,要车破车一辆”的尴尬局面。 本报记者 廖雯颖
跨省之难 无异地执法权,即使查到威慑力也很小 除了难追刑责,临清市环保局还面临另一重执法困难——环保没有跨区域执法的权力。这也是为什么处于河北山东两省交界处的临清屡遭跨省排污的根源。“外省偷排的车只要跑了,没被现场抓到,我们就没有办法。即使查到偷排企业在河北,因为没有异地执法权,只能通报当地环保部门处理,这样威慑力就很小了,何况各地环保执法的力度和标准也不一致。”赵卫峰说。 此次河北罐车偷排案之所以能一查到底,归功于环保与公安的联合办案。为了不再“以罚代惩”,避免环保执法单打独斗的尴尬,2013年年底,环保部和公安部出台联合办案机制,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将环保与公安执法有效衔接。山东也出台了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程序以及环保公安联勤联动执法的机制。 “这次事件,我们肯定要追究偷排人员的刑事责任,严打这股跨省偷排风。”赵卫峰说。记者了解到,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保厅出台的裁量基准,偷排废水罚款上限为20万元。刑事责任方面,一旦污染环境罪名成立,不构成重大污染事故前提下,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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