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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告人社局,输了 |
一企业被判赔偿职工,烟台中院直播庭审 | |
- 2014年04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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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通讯员 旷翔宇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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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9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法院网庭审直播录播平台直播了一起劳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因不认可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审第三人王某所做的工伤认定,蓬莱新天龙公寓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中院提起上诉。该案是烟台法院第一起网络视频庭审直播的案件。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旷翔宇 实习生 李雨齐 什么是 上班“必经路线” 王某2010年9月29日15时50分左右,在骑摩托车去单位的途中被货车撞伤。2012年9月18日,烟台市人社局对王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诉人新天龙公寓不服,起诉至蓬莱市人民法院。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烟台市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新天龙公寓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公寓表示,发生事故后,王某欺骗单位工作人员为其伪造工资表,而烟台市人社局未经任何实质性调查核实,仅凭王某的一面之词就认定王某符合工伤认定。“工资表伪造无事实依据。”烟台市人社局回应称。 围绕王某当天所走的是否“必经路线”,双方看法不一。“必经路线应该是唯一的路线,而王某上班有很多条路线,发生车祸的绝对不是必经路线。”公寓方强调。烟台市人社局则认为走这条路也是合理的,这是一条比较近而且方便的路线。
谁剥夺了 原告举证权 在庭审过程中,新天龙公寓提出,烟台市人社局剥夺了自己的举证权利。对此,烟台市人社局表示,上诉人未在行政确认程序举证期提供证据材料,并拒绝接受调查,是对行政程序的无视,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是上诉人自身剥夺了自己的举证权利。 烟台市人社局答辩时表示,2012年向新天龙公寓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时,对方拒绝签收,之后又通过EMS等方式送达,对方再次拒收。该局曾派人到公寓处调查,但员工不予配合,要求联系负责人时,员工以联系不上为由拒绝提供负责人联系方式。“截至目前,除上诉人提交的‘王某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意见’外,我局再未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任何有关此案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
虽无书面合同 仍认可劳动关系 法庭审理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在规定的期限内,新天龙公寓不承认王某是其单位职工,并称当日其已请假,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能够证实王某与公寓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发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烟台市人社局对王某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父母官” 亲自出庭 1988年,温州苍南县舥艚县农民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侵犯财产权益。时任苍南县人民政府县长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这是全国首例“民告官”案件,它代表了当时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也宣告了政府从管理者同时作为被监督者的角色转换。 (宗禾)
事发上海 原告索赔2.89亿 2012年4月底,上海畅馨园所在地块的居民,七旬老人刘光嘉突遇一伙不速之客,拥有约582平方米宅基地,及4800平米承包鱼塘的刘光嘉及其妻子,在当天被强行带离住宅,“失踪”超过24个小时,而其承包鱼塘上费尽心血建成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也损毁殆尽,博物馆内所有藏品目前皆下落不明。7个月后,刘光嘉聘请律师,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索赔2.68亿元。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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