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4月14日讯(记者 李军) 近日,《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明确建立空气质量改善地区间生态补偿机制。按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稀释扩散条件,全省17市被分为两类进行考核,聊城市被划为二类。 按“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考核数据采用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对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给予补偿;对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市,由市级向省级补偿。 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为包括聊城在内的其余城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据了解,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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